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安徽省甲醇燃料行业协会”,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 :略。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徽省境内从事甲醇燃料研究,生产、运输、销售、服务、管理工作的企业和自然人自愿联合发起并经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协会会员服务,增强服务能力,通过在技术、管理、产品、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促进安徽省甲醇燃料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增长,提高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创建开放的、团结的、和谐的甲醇燃料行业。
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相关行业部门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合肥市瑶海区晨辉大厦1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提出节能环保的发展趋势和本协会会员的需要,主要发展下述各项业务活动: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行业标准、运输规范、人员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
2.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安徽省内甲醇燃料行业管理,参与制定行业规范,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3.受理会员企业的产品更新、技术指导、规范会员企业的安全有效的配送,促进安徽省甲醇燃料行业按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健康有序的发展.
4.参与行业管理,做好行业统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违法行为,创造高效安全和谐的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积极组织会员做好市场恶性竞争申诉和应诉工作。
5.协助企业会员提高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积极推动企业高效安全,规范化管理,积极帮助企业开拓本地市场。
6.组织研究讨论甲醇燃料行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其他的重大问题,向所有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甲醇燃料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7.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安全培训活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经营的应用考试,持证上岗。充分发挥操作工人和管理人员的特长和作用,提高行业队伍的整体水平。
8.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9.通过多种形式,为协会的业务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导及其它服务。
10.组织运行《安徽省甲醇燃料行业信息网》和编辑出版刊物《甲醇燃料安全使用》手册。
11. 对安徽省甲醇燃料市场进行监督排查,确保甲醇燃料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
12.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甲醇燃料经营的企业和在甲醇燃料领域有丰富专业知个人。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积极参与本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协会秘书长处)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后,由本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决定退出本协会应向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即可退出本协会,对无故两年不缴会费的理事,常务理事成员,免去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对无故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视会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二)拥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权向本协会请求提供帮助,反映问题,本协会对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四)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免费登录行业网站《中国甲醇燃料行业信息网》和其他资料信息服务平台;
(六)免费获得行业刊物《甲醇燃料安全使用》手册
(七)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决定,维护协会的团结和和谐;
(二)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积极稳妥完善本行业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按要求真实有效的填报本企业的统计数据;
(五)支持行业工作,向协会提供本地区行业信息,为行业刊物和网站提供稿件;
(六)会员单位及个人间提倡发扬协作精神,致力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法维护本协会的合法的权益和声誉;
(七)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同本协会的联络和开展参与本协会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出本协会或本协会依据本章程或其他规定取消某会员资格后,会员不能够对本协会提出财产权利的主张。
第十四条 本协会对会员实行会籍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并选举产生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重大事宜或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出的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情况变化需提前或延期,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业年会、技术交流会和组织行业其他活动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协调行业内不正当竞争;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掌握好行业财务收支,为行业筹集必要的运行经费;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5.决定应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以外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6.章程规定或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出席理事会
2.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
3.对本协会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纪律及其它规定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5.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6.当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的行为损害了本协会的利益时,有权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7.本《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包括如下方面: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省内外相关机构或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3.政府部门的拔款或资助;
4.本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的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甲醇燃料行业协会
2015年07月01日